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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马鞍山市关于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 【发布单位】马鞍山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19
  • 【生效日期】2003-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马鞍山市关于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马鞍山市关于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考核范围为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单位。

二、实际利用内外资和引荐利用内外资均为实际到位资金。

(一)在利用内外资考核分值中,外资占60%,内资占40%。

(二)利用外资超额部分可以折算成内资。

(三)省外资金按全额、市外省内资金按80%折算额进行考核。

(四)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到位资金按50%折算为考核数额。

三、对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加5分;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酌情扣分。

四、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并且考核得分居前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增设“优秀”1-2名。

“良好”比例控制在35%左右。

五、县区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承担市政府主要经济目标的单位获“优秀”的,第1名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第2名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第3名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其他单位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六、设“突出贡献奖”(获“优秀”的单位不再参加评奖),对某方面工作十分突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分一、二等奖进行表彰。

(一)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创历史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授予一等奖。

(二)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成效显著,主要工作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位次的单位,授予二等奖。

(三)一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2万元。

七、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责成其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后进思变、创优争先的报告,认真加以落实。

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定为“不合格”。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确属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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