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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立法规定海岸线资源有偿使用-
  • 【发布单位】作者:章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08:43: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立法规定海岸线资源有偿使用-

浙江省立法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将实行有偿使用。这意味着《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该省的海岸线资源将不再是“免费午餐”。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特许经营方式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对于港口企业的准入条件,《条例》也授权浙江省交通厅细化准入门槛。

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将从免费时代进入收费时代,据了解,浙江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立法实行岸线有偿使用的省市。

有关专家指出,推行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海岸线资源意义重大。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浙江拥有全国最长的海岸线,但是目前岸线资源完全是无偿给港口企业使用,港口岸线浪费现象比较严重。通过收费手段,可以有效避免目前地方政府和港口企业在岸线资源使用中存在的规划不合理、规划执行不力、岸线乱占多用、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从根本上推动企业深水深用、节约使用,促进港口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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