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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修改动物防疫法加强对动物疫情监管-
  • 【发布单位】作者:齐中熙 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31 09:36: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修改动物防疫法加强对动物疫情监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该法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扑灭、检疫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从世界疫情状况以及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来看,动物防疫形势非常严峻。

动物防疫法确立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动物防疫法还确定了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共分十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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