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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通过-
  • 【发布单位】作者:陈永君 王黎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31 16:30: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西部商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通过-

从今年9月1日起,一部与石羊河水资源管理使用紧密相关的地方法规将开始实施。记者昨日了解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石羊河流域内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制度;流域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保留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外,其他机井应有计划地关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严格控制旧井更新,逐步压减开采量。旧井更新后应回填原井。单位和个人用水都应控制在定额内。对超额用水的,由县级政府水管部门除按累进加价制度收取水费外,可视情节采取限制或停止供水的措施。

违反该《条例》规定,旧井更新后对原井未进行回填的,由流域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凿井施工单位未经登记打井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停用用水计量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打井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时通过《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否则,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证书并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条例》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即直接责任人罚款数额在5000元~1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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