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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开门规划”-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霍殿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09:06: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开门规划”-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护规划报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人口容量、疏解交通、改善基础设施、整治环境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保护要求;分期实施的具体措施;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改善基础设施、整治环境的保护措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控制指标;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保护要求;分期实施的具体措施;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征求意见稿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禁止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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