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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
  • 【发布单位】作者:邓新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4 16:02: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

“今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各项报告、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都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此举有利于把新闻舆论监督和人大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并形成合力。


据广东省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开的内容包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大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该省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记者了解到,规定还对公开的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在听取报告的同时予以公开;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在送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在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开。广东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同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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