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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处理生活垃圾 法律来做清道夫-
  • 【发布单位】作者:杨丽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0 09:42: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处理生活垃圾 法律来做清道夫-

    随意倾倒、堆放垃圾是城市生活的一大顽疾,生活垃圾的处置也一直是城市管理中最头痛的问题之一。2007年7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从清扫、收集、运输到处置等各个方面,《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随意倒垃圾面临重罚

  场景:在北京的城乡结合部,一户低矮的平房前有一大块空地,周围小饭馆的餐厨垃圾、其他住户的生活垃圾都随意倾倒、抛撒在此,平房前的垃圾堆积如山,一到夏天,蚊虫滋生,臭气熏天,居民苦不堪言。

  针对垃圾处理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也必须按规定存放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处以5000元到5万元之间的罚款,个人则罚款200元。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生活垃圾处理施行收费的制度,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站运营不能想停就停

  场景:2007年6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住宅小区内的垃圾中转站突然关门歇业。在长达两天的时间里,居民只能把生活垃圾堆放在中转站门口,一堆堆没人清运的垃圾散发出非常难闻的味道,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针对垃圾处理行业的特殊性,《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擅自停业、歇业。如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同时,在停业、歇业前,还需落实保障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违反此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此外,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办法》规定对垃圾处理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获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活动。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垃圾处理应防止二次污染

  场景: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某镇有一个垃圾焚烧场,每次焚烧垃圾都会散发滚滚浓烟和呛人的气味,在当地人的反对下,焚烧厂被迫关闭,垃圾则改为掩埋在地下,但随着垃圾的增多,河水和地下水受到了污染。

  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影响可谓触目惊心。对此,《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要定期进行水、空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企业,相关部门可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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