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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省出台刑事附带民事执法从宽执行新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柏立诚 胡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29 15:55: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春城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出台刑事附带民事执法从宽执行新规定-

被告人主动出钱赔偿可从轻判处严惩还是从宽要征求被害人意见


两年前,部分省外法院推出司法实施意见:对一些轻微犯罪、过失犯罪或者主观故意不明显的犯罪,对被告人实行“赔钱减刑”,以此作为被告人“悔罪”表现。前提是被告人行为危害不大,还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法院量刑可以从轻考虑,目的就是让被害人手中的法律文书不是一张“白条”。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一举措将在云南省推行,今后,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被告人可拿钱减轻罪行。

据悉,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法院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要注重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妥善化解被害方当事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应当将此情形作为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对一些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征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赔偿和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非刑事化处理。

记者从《意见》中可以看出:对实行“赔钱减刑”的被告人,首先是被告人主观故意犯罪不大,或者是过失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其次是被告人要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最后是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同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在省外,这些举措的推行,引起了各方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来说,只要证据充分确凿,犯罪事实清楚,法院应依法定罪量刑,绝不能讨价还价。赞同的人认为:被告人被判刑坐牢,往往不愿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即使法院判了由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这样的判决形同虚设,被害人的权益成为一纸空文,形同一张“白条”,这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而云南省将要实施的《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指定来的,该严的绝不手软,该宽的可以适当放宽,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绝对是严惩不贷。对一些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的被告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又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特别规定

杀人抢劫等10种情形必须严惩

《意见》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等等,这些犯罪都是要从严从重处罚的。

10种情形必须逮捕

一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二是因同类行为曾被相对不起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

三是累犯、主犯或者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

四是流窜作案,或者在犯罪地无固定工作或固定住所,没有条件实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五是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或者已经逃跑或逃跑后被抓获的;

六是在群体性事件中,涉嫌策划、组织、指挥闹事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

七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八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或又实施故意犯罪的;

九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十是其他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新规解读

11种犯罪可从宽处理

《意见》规定:对轻微犯罪,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充足的酌定从轻情节,且犯罪后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可考虑从宽处理。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对大多数一般参与者,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1种情形一般不逮捕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或犯罪数额、犯罪行为刚达到定罪起点标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再危害社会的;

二是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

三是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四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单位,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

五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六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罪行较轻,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已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全部或大部,双方已达成处理协议的;

八是因家庭、邻里、亲友、同学之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九是残疾人或者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情节较轻,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十是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利益或者本人、亲友因病治疗、求学、就业而行贿,数额虽然超过起刑点,行为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问题且不逮捕不致于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

十一是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案例解读

客人捆死房主赔钱减刑

去年年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奇特的案件,房主自愿被房客捆绑后死亡,房客被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被判刑。

去年1月6日傍晚,景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其所租住的房间内,为防止房主于先生酒后打砸东西,在征得于先生的同意后,用绳子将他的双手、双脚捆住。不久,于先生被发现死在房间内。得知于先生的死讯,景女士立刻到公安机关自首,说是自己捆绑了于先生。经法医鉴定,于先生死于小叶性肺炎,而在被捆绑状态下可以导致小叶性肺炎的发生。

公安机关经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去年10月中旬,检察机关以景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女士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同时,死者家属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去年11月底,依据现有的证据,鉴于景女士有自首情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景女士有期徒刑11个月,赔偿死者亲属17.5万元。

质疑声音

“赔钱减刑”是否偏袒富人

2005年,广东东莞发生一起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民事诉讼。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有人对这样的判决提出了质疑:这简直就是为富人而制定的,出钱就能买命,这个案件没有从轻情节。该案是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判决,法官所参考的酌定情节是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减轻了因其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这是我国法律所容许的,在国家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级法院也是这样执行的。然而,我国法律在“赔钱减刑”这一量刑酌定情节上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法官在操作实践中难以做出同一标准的判决,如果不作相关具体规定,甚至有可能发生法官贪赃枉法的事情。这样的措施可能出现的弊端:法官自由裁量的量刑幅度过大;如何参考赔偿数额,怎样一个赔偿数额才可以从轻,法无明文参照依据;具体到哪些案件适用或不适用“赔钱减刑”,也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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