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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为克“顽症”献智慧-——聚焦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
  •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27 09:04: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为克“顽症”献智慧-——聚焦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

6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对草案表示了高度的关注,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充分发表了审议意见,为克服申诉难、执行难这两大“顽症”贡献了智慧。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其中,申诉难、执行难被各方面一致认为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和司法权威树立的两大“顽症”,急需克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针对草案第239条中的“征信”一词表示,“恐怕老百姓不易懂,建议用‘诚信’这个词。”他语重心长地说:“法律应该尽量用老百姓一看就明白的语言,而且应该面对中等文化水平的群众,如果连大学生都读不懂,就说明法律脱离了实际。”

关于申请再审事由,草案将现行民诉法规定的5项修改为16项,其中前15项是具体事由,而第16项是兜底条款。祝铭山委员认为,草案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范围,其解决申诉难问题的意图是好的,但兜底一项“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不妥当。有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在前15项具体事由之外,以任何自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其他理由,提出申请再审,随意性太大。他强调,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轻易启动再审,可能使法院工作不堪重负,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我们在为解决申诉难问题设定程序时,还应顾及维护司法裁决的稳定性,应对民事申请再审加以适当控制。

另外,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次数未作规定,即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审理次数没有限制,以致出现了再审之后又再审,一个案件作出七八个判决的现象。祝铭山指出:“这种终审不终的情形,不仅不适当地耗费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成本,还严重冲击了司法既判力,颠覆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削减了司法公信度。”他表示,这次修订又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建议研究可否在这次修订中作出适当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刘跃珍认为,按照修正案草案,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工作量将成倍增加,这里面涉及人员、经费和其他一系列条件保障的问题,所以人大常委会在考虑通过修正案时,要考虑工作量的问题、再审的质量和效率问题。

倪岳峰委员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到申诉难和执行难这两大司法工作难点,非常重要,建议在修改中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调整和修改有关条款,强化执行工作。他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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