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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 【发布单位】作者: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4 19:29: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高效”“速效”“第X代”之类的词语,今后不能出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规定强调,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规定提出,保健食品命名要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3部分组成。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规定提出,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中加R),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规定提出,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配方由3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是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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