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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1 19:12: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启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被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只要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都要向相关责任人问责。


前不久,这个市阳明区某单位“一把手”利用职权,要挟辖区单位为其解决供热问题,被同级人大就地免职。类似4起涉及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快速惩办在牡丹江市行政事业单位中引起了强烈震动。目前,有关部门已受理和解决咨询投诉340多件。

据了解,这一切缘于《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这个办法中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被问责的42种情形,比如决策失误、治政失当、政令失畅、行为失范等都被纳入了问责范围。按照规定,有关部门根据举报和申诉、上级领导批示、执法司法机关的问责建议和新闻媒体曝光等6个方面的信息来源,就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为配合问责制的推行,牡丹江市已开始着手对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以便对照问责。比如,在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部门(单位)明确规定的工作任务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单位)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都要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同时,对正确履行职责,绩效显著的单位和人员还将予以奖励,把问责制与公务员年度考评和干部提拔使用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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