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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崔静 艾福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09 11:45: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我国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坦言,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新形势下依法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认识不到位,对通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还缺乏必要的了解。

据统计,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这位负责人表示,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基于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这一法规将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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