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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将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周时锋 董艳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31 17:25: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将实施-

首部《黑龙江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按照该《办法》,明天起,为民工做饭者必须要有健康证,工地食堂要为民工配备洗手洗碗设施,卫生突发事件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据了解,在《办法》中,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责任人、布局、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体检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卫生安全直接负责人。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在开工前向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加工经营。

建筑工地食堂应设置在离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水设施及污水排放设施。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独立的前处理间、独立的烹调间、独立的食品库房或专用的食品储存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设施,自备餐具的,应为就餐民工提供洗碗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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