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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33号
  • 【发布日期】2003-06-15
  • 【生效日期】2003-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 〔2001〕 169号) 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 133号)要求,确保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以“创模”为机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继续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与市政府签订“创模”责任书的各项工作任务,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我市200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分解指标,落实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继续把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并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要针对环境管理、污染控制和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规范要求及我市“创模”目标任务的职责分工,本年度增加了市建委、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市供热办等部门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责任部门。

三、继续加强基础工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技术要求高,基础数据统计量大,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繁重。基础工作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成绩。特别是有些考核指标上报时间早于常规统计周期,给考核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充分估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挑选精干力量,加强基础工作,对一些考核指标的上报工作,要及早安排,以保证各项指标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定期考核, 公布结果。今年我市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对各区县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2004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公布。各责任单位也应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 将本单位所承担各项指标的进展情况于2004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报告。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将组织区县和有关专家对各区县考核结果进行会审,公布最终的区县考核排名情况,同时也对其他责任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1.2003年区、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评分表
2.2003年有关责任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表
3.2003年有关责任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评分表

天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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