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薇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15 10:13: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证券从业律师有了“责任法”-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公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也是一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责任法”,它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责任。
一是勤勉尽责的责任。在这个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据了解,按照这个办法,要求律师在对有关证券业务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应切实履行起核查验证的责任、置备及保存工作底稿的责任等。
二是执业回避责任。在这个办法中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和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等等,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三对出具法律意见依据合法、充分披露、讨论复核、及时补充的责任。按照这个办法,要求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仅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还要对作为法律意见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充分核查验证,并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处于第三方的公正立场,力求反映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状况。
四是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这个办法还向律师提出了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如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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