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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6 15:37: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第一个部委信息公开办法日前出台,这个办法就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对媒体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潘岳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4大类环境信息。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办法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

据悉,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办法不仅是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办法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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