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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拟立法遏制城乡建设无序状态-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周玮 任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5 16:42: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拟立法遏制城乡建设无序状态-

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脆弱资源的过度开发,杂乱无章的城郊用地,屡禁不止的违法建筑……当前在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浮躁情绪,表现出这样那样的盲目性,造成了种种失衡、无序的现象。


为此,24日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此间评论认为,中国城市发展由过去的孤立发展向城乡融合一体化发展变化,村镇和乡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有必要按照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他同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等。

根据草案,中国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汪光焘说,为了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草案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法。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草案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为了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为增加规划的透明度,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汪光焘说。

草案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并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村村民合理进行建设。

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使违法者无利可图,草案规定,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订城乡规划法“有利于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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