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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阿都钦 刘俊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04 19:39: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

4月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是气象灾害频发区。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雪)、冰雹、干热风等造成的灾害,给内蒙古经济建设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约占各类自然灾害的80%以上。2005年,内蒙古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4.6亿元,受灾人口达448.2万人;2006年内蒙古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36.2亿元,受灾影响人口达1036.3万人。每年气象灾害不仅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各级政府为抗灾、救灾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进一步增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根据《气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身实际情况,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农牧委、政府法制办与内蒙古气象局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经验,出台了这部《条例》。

《条例》突出了内蒙古地方主要气象灾害防御的特点。对干旱、沙尘暴等内蒙古频发和影响比较严重的气象灾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预防措施和要求。并就政府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分级负责、气象灾害预测设施的保护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对内蒙古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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