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郑琳 黄欣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20 10:33: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南快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律师解读物权法:杂物占楼道有权要赔偿-
某些细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被习惯;有些权益受侵害,我们还未意识到。即将于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几个常见案例,看看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丁兆增律师结合《物权法》怎么解读。
邻居杂物占楼道
有权要求赔损失
案例:邻居老李把杂物放在楼道,让追求时尚雅致生活的李小姐感到极为不雅,且出行不便。李小姐要求邻居老李挪走。
但老李认为,杂物的位置属自家门前,并没有占李小姐家场地,因此不予理会。李小姐向物业反馈,可多次协调并无进展。
丁兆增律师:《物权法》对业主的物业建筑规定包括专有权(指业主个人私有的空间)、共有权(指楼道的公共空间)、成员权(指业主属于小区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权力)。
因此,楼道属于记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发生纠纷时,另一方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出租房噪音扰民
邻居可法律维权
案例:许先生将自己空置的杂物间租给一家公司当仓库。仓库每天人来人往,货物推进推出,甚至货车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装卸货物。这使得邻居颇有意见。
于是,邻居纷纷向物业投诉。虽物业和许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减少影响,但几番周折,事情并未好转,直至发展到多名邻居强烈要求承租方搬离小区。这时,许先生不乐意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愿意租给谁是他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并至此以后,对此事置之不理。
丁兆增律师:《物权法》体现了一种平等。虽然这种纠纷解决起来不容易。依照《物权法》的相关事宜,类似扰民纠纷已达到法律的范畴,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露台赠送给业主
属侵犯他人财产
案例:开发商常用附送花园、赠送露台等方式促销楼盘。王先生就是看中了这一点才决定买房的。但入住后,发现无法办理土地证,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违规,要求给予补偿或办土地证。
开发商却认为,售房前已说明,露台、院地只能有使用权,且赠送花园和露台的住宅,房价本身就不高,因此不予补偿。矛盾一直无法妥善解决。
丁兆增律师:住房的露台属于露天的一种物业,它基本上会计算入公摊面积,如果计算入公摊面积,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一个共有财产。而且《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不仅规定到露天的物业,而且还延伸到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问题。但是由于对那些在露台上种花草、挪为己用的现象,其他业主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才没有诉诸法律。但按照《物权法》,这些都属于侵犯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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