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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用事业核价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广东《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邓新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16 10:37: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用事业核价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广东《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水、电、燃气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价格,保本微利即可,不能超过社会的平均利润水平;公路大修,车行艰难,而收费却不见降低——收费与质量不相符的情况必须消除……记者今天在广东省法制办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程序,以及核定价格的原则等,作出了诸多限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对于服务质量和安全系数下降的情况,也作出了应当降价的规定。


记者从《意见稿》中了解到,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公用公益性、强制性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该《意见稿》特别规定,自然垄断经营和其他带有保护、垄断性质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指定消费的商品价格、强制性服务价格、强制收取的会费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滞纳金等上述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均可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而未经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滞纳金等费用。

同时,水、电、煤气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核定价格的依据是,“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核定价格水平”,“应当以保本微利或者不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为原则,合理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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