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私卖经营液化气最高罚10万-
  • 【发布单位】作者:梁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1 15:19: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华龙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私卖经营液化气最高罚10万-

主要用于城镇餐饮业的液化石油气,将提高准入门槛,私自经营最高处罚10万元。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商委获悉,《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将于今日正式施行。


重庆市目前有135个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多数气站规模小、安全隐患多,一遇特殊情况,极易引发市场价格波动。《条例》规定,凡是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若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将责令其撤除违法建筑,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最高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原载:重庆时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