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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文秀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5 17:06: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出台-

据介绍,截至目前,山西省共有各类残疾人202万多人。为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1月5日,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今后只要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参 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看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规定将从2月1日起施行。


具体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要免收门诊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缴费;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残疾人,可以按照统筹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工作单位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因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予以救助。

(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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