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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郑州地方法规明确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
  • 【发布单位】作者:程红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02 09:36: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郑州地方法规明确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

于1月1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作出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在第10条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谈到《条例》将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时,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说,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与被监督者没有多少关系,而且它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它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

在这个《条例》中,公务接待、教育收费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等受关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活动的行为,被列为“重点监管区”,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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