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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毛磊 杜文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30 11:34: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将于明年6月1日国际儿童节那天起施行。修订后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新法规对社会比较关注的中小学生减负问题、网吧问题都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解读。

刹住网瘾

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网民达1.24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6.4%,染有“网瘾”的未成年人约250万人。

修订过程始终关注“网瘾”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条款。修订草案首次审议稿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网吧、酒吧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组织研究开发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三次审议稿再次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这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叫停校园周边网吧。

修订后,法律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空间,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

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法律作出一个突破性的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优先救助

中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中小学生安全保护措施亟待加强,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业减负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学生学业负担过重。

课业负担过重,根源出在应试教育上。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不可能通过修改一部法律全部解决,立法者抓住的是主要矛盾,力求解决突出问题。相比书包太重,上不了学的问题更迫切。法律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歧视

法律恪守“平等保护”,屡次出现不得歧视的字眼。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很多未成年人成为“问题孩子”,源于父母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外出务工等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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