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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即将施行-最高法院专题部署确保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王银胜 杜汉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30 10:37: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即将施行-最高法院专题部署确保实施-

记者12月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获悉,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草案)》已于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据最高法院行装局负责人介绍,即将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新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二是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三是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四是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五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六是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目前各地案件管辖的标准和实际情况,此次改革所减少的诉讼收费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为了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法院已商有关部门同步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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