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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抢险救灾也可评为见义勇为-
  • 【发布单位】作者:杨海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5 16:03: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抢险救灾也可评为见义勇为-

今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壮举也可评为见义勇为称号,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12月1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我省将扩大见义勇为表彰范围,奖励金额也应提高。

《条例》透露,今后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原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没有规定具体标准,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条例》明确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见下表),县级以上政府将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等途径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

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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