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客运站不执行安检罚款三千元-
  • 【发布单位】作者:薛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5 15:56: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三秦都市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客运站不执行安检罚款三千元-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3日上午闭会,出台《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1-3个月。

该《条例》还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车辆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