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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出台-国家将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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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6-11-28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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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出台-国家将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办法》指出,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为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环境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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