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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冯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09:27: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历时二十余载,风景名胜区条例终于去掉了“暂行”两字,2006年8月,国务院完成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全面修订,9月29日,修订后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这部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突出了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深度解读

    破坏严重可罚百万

  事例  《无极》剧组在云南香格里拉县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千湖山碧沽天池拍摄,破坏了碧沽天池周围部分高山草甸,修建了长约100米的砂石路面和长约20米的木条道路,搭建了“海棠精舍”临时建筑物,留下了一地垃圾。8月11日,《无极》剧组被处以9万元罚款,香格里拉县分管副县长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

  解读  按照修订后的条例,《无极》剧组绝不会被处以9万元罚款了事。新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现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处罚条款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各地都把地方人大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作为处罚依据。对《无极》剧组的处罚即是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只有9万元,也已经是罚款标准的上限了。

  重罚固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对付那些“前仆后继”破坏景区者,作为一种手段,重罚不能缺席。

    核心景区禁建宾馆

  假设事例  庐山莲花洞森林公园内的莲花洞风景区拥有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身份,某单位去年看到报道,一些党员干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该景区兴建私家别墅。某单位受此“启发”打算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另一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一培训中心。

  解读  某单位的申请不可能被批准。新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违反此条例者也在重罚之列,而且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一些景区正在被急功近利者变成“旅游经济开发区”,这种错位开发使部分景区失去了天然的秀美和自然的灵动,日益呈现城市化、商业化和人工化的趋势。因此,新条例特别强调对风景名胜资源要“合理利用”,而现行条例却是“积极开发”。表面上是四字差别,但微言大义,意义深远。

    门票收入两线管理

  事例  2005年被称为各大景区“涨价年”。“五一”长假前,北京世界遗产景区率先涨价,其后,九寨沟145元门票涨至200元,张家界158元门票涨至245元……有的景区涨幅甚至近20倍。

  解读  新条例规定,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一些景区,门票收入成为最大的经济收入,正是有了经济利益,景区才争先恐后地“涨声”一片。而门票收入的分配,通常是景区自留40%、地方财政分成占40%,景区维护费用仅占一小部分。

  为了解决维护费用来源问题,新条例规定,凡是依托风景名胜区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可适当收取资源有偿使用费;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这一规定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门票涨价的利益冲动。

    景区机构政企分开

  假设事例  某省级著名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看到景区内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单位在景区“割地开店”,收入可观,于是也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管理、经营两不误,在景区内开个店,让其管理人员经营。

  解读  这种想法行不通。新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实现政企职能分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现行状况是,景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政企不分,权责不清。风景名胜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不是某个集团的私家园林,更不是其“摇钱树”。歪着脑袋只想赚钱势必疏于管理,甚至会毁景牟利。

  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正是要摆正管理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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