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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发布单位】作者:凌军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09:22: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日前在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通过,这个《条例》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除了口头传统的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还增加了庆典、竞技和游戏项目。

《条例》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传承人的保护,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根据《条例》,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资助。对列入“红榜”建档保护的传承人,政府财政将给予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他们加快传帮带,培养接班人。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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