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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宝鸡市
  • 【发布文号】宝政发[2003]24号
  • 【发布日期】2003-06-06
  • 【生效日期】2003-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八度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全市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同)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凡不符俣抗震设防规定的工程,一律不准建设。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层建设以及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建设工程应按宝鸡市城市抗震设防区划执行。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主管部门。市地震局是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规划部门应对施工图审查中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规范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议修改或变更设计。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对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条 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抗震设防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的,应令其返工补强。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许可,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放宽部门组织的抗震专项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凡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工程不予验收,并由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建筑及其他三层以上建筑,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记到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30日市政府《关于颁发宝鸡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政发[199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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