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30 12:55: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往往在查处环节掉链子。而按照河南省新出台的《河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成为审计问题的直接处理承办单位。这是记者今天从审计署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河南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审计部门有义务将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对审计报告披露的违法违纪问题也必须作出反应。
这份涉及多个部门合作的《河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称,办法实施的目的旨在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拿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法违规的问题必须作出处理,其中,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是,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查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办法特别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办法明确提出,要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干部”,办法规定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职务调整。
对于模范守法干部,办法则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存入干部考核档案。
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企业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将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改制等方案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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