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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落实破产法规定-最高法院组织起草相关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张 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13 09:08: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落实破产法规定-最高法院组织起草相关办法-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请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作出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破产法,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据悉,法律中直接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尚不多见。

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与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有诸多不同,对于指定管理人的办法存在许多争议:一是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权利的关系;二是几种形式管理人的关系;三是管理人名册的问题。对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主要争议是管理人报酬是采取计时取酬还是以可分配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取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两个办法,并首次通过行业协会吸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就适用新旧破产法衔接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在上述办法和司法解释形成初稿后,最高法院将召开若干次征求意见会,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公司企业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确保该司法解释在明年6月1日新破产法实施前制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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