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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立法应对毒品犯罪-
  • 【发布单位】作者:邹声文 田雨 杨维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23 09:10: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立法应对毒品犯罪-

日益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使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成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一项迫切任务。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禁毒法草案,这标志着禁毒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作禁毒法草案说明时表示。

这种判断有着非常深刻的历史渊源。众所周知,在旧中国,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收缴毒品,封闭烟馆,8万多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2000多万吸毒者戒除了毒瘾,在短短3年时间里,一举禁绝了为害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

但是,我国“无毒国”的美誉在保持了30年之后,于上世纪80年代初被泛滥的国际毒潮冲破防线,并迅速成为一个巨大的毒品消费新市场。资料显示,1979年,云南武警边防部队查破第一起携带毒品过境案;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贩毒案件就迅速攀升到900起。

毒品泛滥速度之快令人震惊。来自公安部的最新统计触目惊心:200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116万,比2000年上升了35%。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则显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5587件,判处毒品犯罪分子53205人。

针对严峻形势,我国政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禁毒人民战争,并同时努力构建强有力的禁毒法律体系。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和2005年,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张新枫说:“这些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他同时表示,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严重威胁。

——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

——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

——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够强,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张新枫说。

据介绍,首次提请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共8章78条,明确了“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草案规定,禁毒工作“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

为了有效遏制毒品来源和吸食毒品,严厉禁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禁止传授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方法;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向他人提供毒品。

草案还严格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品原植物的管制。根据草案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内容的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草案还设专章对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作了规定。

由于此前的禁毒工作中,各地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戒毒,使不少人成功戒除毒瘾,草案把其中好的经验予以固化并大力推广。为了使缺乏条件和不宜实行社会帮教戒毒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

根据草案,多次注射吸毒者和在社会帮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者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同时,草案亦明确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适用隔离戒毒。”

而对于那些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的人员,根据草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更为严厉的戒毒方式——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依照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规定执行。草案并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戒毒社会帮教。

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但草案同时明确,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应当维护中国的根本利益,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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