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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出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秦璇 沈法志 陈哲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02 20:14: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出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8月1日起,群众如遭遇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踢皮球”、乱罚款,可利用新出台的《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向该机关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被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在7日内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湖北省长罗清泉于近日签署第293号省政府令,发布了该《办法》。据了解,省政府2001年曾出台《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仅用一章节对“执法违法责任追究”作了规定。相比之下,新出台的《办法》更详细,针对性、操作性强。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征收征用、检查、处罚、强制、行政复议等职责时的44种情形,都在追责范围之内。其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应当赔偿而拒不赔偿的,都将被追责。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严重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将面临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如未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还将面临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暂停执法活动、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等5项惩罚并处。(《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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