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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商务部公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王晓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15 17:12: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务部公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公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并在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一系列条款围绕着对外资企业的设限减少,对进口行为的规定更为宽松。我国市场放开的限令显现出进一步放宽的迹象。

    此前,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如果从国外购买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在新产品投产前从母公司进口相关产品试销,其进口额“累计不能超过公司已付注册资本额”。

    而在《补充规定》中这一限制已被取消。这意味着,外商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将有条件带来更多的进口。

    除此以外,按照新公布的《补充规定》,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位地区总部的条件也大幅放宽。已交付注册资本将不再受“不低于1亿美元”或“不低于5000万美元,前一年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严格限制。

    一直以来,诸多外资企业希望中国给予其更宽松的政策和简便的程序,这种呼声在新公布的《补充规定》里得到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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