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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暂行办法》修订-
  • 【发布单位】作者:印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18:55: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北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暂行办法》修订-

记者11日从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做出了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的重大调整。


据介绍,原办法参保对象主要为城镇职工,新办法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以体现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使医疗保险惠及更多的社会群体,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同时,新办法对弱势群体参保将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对下岗人员实行低基数缴费。哈尔滨市是老工业基地,有相当部分的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近年来,下岗职工呈增加趋势。考虑到这部分人员经济状况,为减轻其个人经济负担,新办法规定:下岗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6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降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新办法降低了破产、解散或者撤销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以本市同类人员上年人均医疗费为基数,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5年或者超过70周岁的人员,按5年缴费”。

对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统一提高。考虑到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基数划入个人账户,增加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收入。

此外,为引导参保人员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的良好就医习惯,缓解大医院看病的压力、减轻个人负担,新办法从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引导患者理性就医出发,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档次,并将起付标准降低为240元;同时,对于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二医院及黑龙江省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相应提高3个百分点。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启动。5年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各项政策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广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哈尔滨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后,哈尔滨市对《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0]第59号令)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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