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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储备粮购销竞价交易办法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03
  • 【生效日期】2003-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储备粮购销竞价交易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购销竞价交易办法

(2003年06月03日)




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根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粮食局购销竞价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竞价交易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主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粮食局有关处室及单位组成,粮食购销竞价交易工作由市粮食局竞价交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粮食购销竞价交易原则

粮食购销竞价交易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

粮食购销竞价交易实行优先原则,即:在竞价购买中实行同等数量同等质量价低者优先,同等数量同等质量同等价格协商解决。竞价销售的优先原则为同等数量同等质量价高者优先,同等数量同等质量同等价格协商解决。采购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或上年产的新粮,粮食的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为维护客户利益,中标总数实行限量控制。

竞价交易采取现场投标、现场开标的方式,整个交易过程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竞价交易工作使用粮食购销竞价交易平台系统。

参加交易活动的企业必须加入北京市粮食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

三、粮食购销竞价工作程序

(一)粮食竞价购买交易工作程序

1.北京市粮食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于竞价交易会7日前通过北京粮食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购买信息。

2.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受理参加竞价交易报名工作,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收取客户交纳的保证金。

3.参加竞价交易的客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粮食样品及经过县以上粮油质量检验部门开具的粮食质量检验单到交易会现场,同时领取标书。

4.竞价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宣讲有关规则。

5.客户现场填写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投标。

6.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工作。

7.信息中心使用粮食购销竞价交易平台处理投标数据,得出交易结果。

8.竞价交易领导小组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

9.现场公布交易结果,并在网上公布。

10.中标单位的样品由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当场封存并保存样品。

11.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同燕谷公司签订粮食购买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地点发货。

12.燕谷公司负责退还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并向农发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13.粮食到达后由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负责粮食质量检验工作。

14.粮食接收单位同中标单位进行商务处理后,凭商务处理协议书、入库情况统计表到市粮食局确认后,市粮食局开据储备粮入库通知单,燕谷公司与中标单位进行货款结算。

(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工作程序

1.信息中心在竞价交易会7日前在北京粮食网站发布粮食竞价交易公告。

2.粮食储存单位将粮食样品送至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粮食质量的检验工作。

3.市粮食局、粮油食品检验所对粮食检验结果登记造册,负责样品准备工作。

4.燕谷公司受理参加竞价交易报名工作,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收取客户交纳的保证金。

5.市粮食局安排客户在竞价交易会前看粮食样品小样。

6.参加竞价交易的客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到交易会现场,同时领取标书。

7.市粮食局竞价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宣讲有关规则。

8.客户填写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投标。

9.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工作。

10.信息中心使用粮食购销竞价交易平台处理投标数据,得出交易结果。

11.有关部门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

12.市粮食局现场公布交易结果,并在网上公布。

13.中标样品由粮油食品检验所当场封存。

14.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同燕谷公司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全部货款并由市粮食局开据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中标单位凭出库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提清货物。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清货物的,保管费由客户承担。

四、有关保证金的说明

凡参加北京市粮食局购销竞价交易的客户必须在交易会开始前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本市单位采用转帐支票,外埠单位采用银行汇票或采用现金的方式。交易结束后退还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中标单位签约后完全履行合同,保证金可以抵顶货款,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市粮食局扣除相应保证金弥补有关费用。

五、货款结算方式以及开据发票的有关规定

购入粮食全部入库后进行货款结算,货款采取支票、汇票、电汇等结算方式;销售粮食货款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电汇、信汇等结算方式,销售工作实行先款后货。

发票使用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六、关于粮食购销竞价工作中出现商务纠纷由市粮食局竞价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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