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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王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9 09:0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出台-

    近日,人事部新出台了《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新审批办法指出,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且要提前90天将这些方案和预案上报人事部。


据介绍,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应由国家级人才市场或由人事部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且具备举办人才交流会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除了在交流会的名称、内容上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外,新的审批办法还要求主办方在举办人才交流会时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且提前90天将这些方案和预案上报人事部,由人事部对举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一经批准,主办方不得擅自更改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及规模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举办或变更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等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在交流会原定时间提前30天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还要及时刊播启示声明,以免给求职者造成误导。


新的审批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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