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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王慧琼 晏慧文 李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9 14:42: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13日,交通部海事局在深圳举行会议,部署该《规定》如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来自全国直属及地方45个海事局代表参加了会议。

该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门性法规。该《规定》共分十章六十条,对运输、装卸作业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防污染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船舶和码头、泊位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合理配置装卸管系和设备,落实防污染措施。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在从事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等作业时要布设围油栏。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该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同时,为了保证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规定》还规定了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装卸货物特性、吞吐能力和船舶种类相适应的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设施。《规定》还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

据介绍,深圳每年都有几万艘次内河船舶进出深圳水域,这些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给水域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业内人士表明,新的法规出台后,对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管理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对防污染设备和操作规范要求也更加明确,管理将更加到位。(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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