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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监会公布《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 【发布单位】作者:周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0 08:45: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监会公布《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12月9日,保监会公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除了再次强调“企业年金不得承诺保底”之外,草案还对险种缴费、理赔、罚则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


养老保险草案特别规定,投保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如趸缴保险费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或者期缴年保险费总额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根据上海统计局的数据,200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24398元。新规实行后,一次性缴纳养老险超过146388元,或者期缴每月保费超过1017元,均需通过严格审查。沪上两家保险公司人士告诉笔者,所谓财务核保就是审查收入证明、财务状况等信息。他们表示,高收入人群如果参照平均工资进行审查,似乎有些过于严格。

养老保险草案对最高赔付额度也作出细化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不过,保监会并没有明确指出,目前已有险种的赔付承诺如果与110%上限相背离,是否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草案还规定,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表明了保监会的态度,即养老险必须以生存保障为基础,死亡保障的方面不能喧宾夺主。

对于职业道德欠佳的保险代理人,养老保险草案特别规定了惩罚措施: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委托人、受益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对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养老保险草案还有十几天征求意见的时间,正式颁布时可能会有微调。(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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