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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修订法律援助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陈景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06 17:14: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修订法律援助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司法局组织各市(县)、区司法局和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宣传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12月1日起,法律援助降低“门槛”,服务对象有所扩大,程序更加简便。


按照条例,由于经济困难而具备申请法律援助资格的人群新增加3类,分别是: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如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今起无需调查被告人经济状况,便可得到法律援助服务。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同样无需经济状况审查。(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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