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8 0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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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力市场新规出台 改准入制度为注册制度-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避免权利越位将市场运营机构统称为电力交易机构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记者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了解到,比较2003年《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此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结合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出台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更加明确了电力市场监管过程中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法条更具有操作性。该办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
《办法》指出,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办法》将市场运营机构统称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明确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办法》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不再对电力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改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电力监管机构制定或者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过于原则,《办法》则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注册管理、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电力市场争议处理、信息公开与披露的规定更加具体,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具体章节的内容进行了简化。对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比如电力企业、电网公司的监管职责更具体、明确更具有法律依据。
《办法》细化了法律责任,指出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使市场操纵力的;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将按照《电力监管条例》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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