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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存款保险条例初稿已完成-
  • 【发布单位】作者:付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1 16: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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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存款保险条例初稿已完成-

在11月7日下午召开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新闻通气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士余就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刘士余说,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此已经作出了决定和要求。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宏观经济发展良好,经过多年的整顿、改革、重组和发展,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他认为,如果存款类金融机构总体上面临流动性困难、社会公信力下降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是不成熟的;相反,当金融体系基本稳定,而且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公信力大幅提升时,则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良好,金融体系总体上基本保持稳定,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展顺利,这些都为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准备了条件。

刘士余认为,实际上,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中,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留下了空间。在过去,当存款类金融机构倒闭时,国家对居民个人的存款实际上是进行100%赔付的。尽管在体制过渡时期可以如此安排,但从长远看,这种安排同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要求是矛盾的,容易引发多方面的道德风险。因此,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说是市场化机制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对改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促进与约束作用。

刘士余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制度设计上,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单一“付款箱”功能在国际上已经逐步淘汰。大多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机构(如商业银行)的适时纠正功能。比如,当参加这个制度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违反中央银行及监管当局规定的行为时,存款保险机构有权予以纠正,这应该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内生功能。当然,为体现公平,对风险不同的金融机构应制定不同的费率,这也是这个制度所应该考虑的。

谈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程时,刘士余介绍说,已经成立了跨部委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设计工作小组,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共同研究,工作小组已经起草了一个《存款保险条例》的初稿。由于这个制度是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央行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就这项制度安排中一些关键问题作进一步论证。在经过行政立法程序后,将尽快提请国务院审定。(文章原载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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