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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尚若云 羽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2 08:57: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现实生活中很多大型建筑发生火灾时,由于产权人多,总是找不到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导致火灾隐患多次整改不到位。而郑州市政府出台并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不但对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而且首次敲定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的处罚标准。

    消防安全费用产权人分摊

    据介绍,多产权建筑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产权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之前,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多产权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不守规定最高罚款5000元

    按照规定要求,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同在多产权建筑内时,该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大型商场、宾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多产权公共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如果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未按规定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或者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成立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消防安全职责的,将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文章原载河南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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