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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邓小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1 16:24: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出台-

针对当前南昌市流动人口存在诸多问题的现状,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2006年1月1日起南昌市将开始实施《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外地来南昌市的流动人口达50余万人。而即将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共五章28条,分别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相关部门职责、具体管理和服务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由于流动人口流动频繁,从业繁杂,居无定所,非常容易造成户籍地管不了,现居住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办法》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六条)

流动人口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有效措施。为此,《办法》规定“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婚育证明要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这是《办法》第十二条所作的相应规定。同时,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又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已采取绝育措施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办理。

一胎生育证可在南昌办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证。但考虑到生育一胎是全国各地都允许的,为了免除流动人口两地往返的旅途劳顿及经济负担,《办法》规定“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或者“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一胎生育证可以由现居住地办理(第十九条)。

《办法》也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的时限(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等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能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等。(文章原载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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