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西安立法防治家暴受害人报警110须受理取证-
  • 【发布单位】作者:台建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09 15:22: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西安立法防治家暴受害人报警110须受理取证-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日前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除了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公安、民政、司法机关等部门有职责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救助外,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站,还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警。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明或者救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接到报警时,应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出警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