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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密法修改为信息公开法作准备-
  • 【发布单位】作者:萧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9 08:5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密法修改为信息公开法作准备-

从目前来讲,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仍然需要进一步权衡和考虑。但是,作为一种替代,通过修改《保密法》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却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一直以来,国家保密局在公众的视野中似乎很少出现,但这段时间,却成了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官员就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而从8月起,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说:“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新京报》9月20日报道)

政府信息化,是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就应该是一个能够与公民一起协作生产的、开放的政府。提到开放,我想起陕西省咸阳市政府最近的一个举措。他们拆除了政府机关大院的围墙,撤销了门卫和传达室,允许百姓自由出入市政府大楼办事和上厕所,据说意在打造开放式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以此消除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心灵屏障。

当然,比政府拆除围墙、打开大门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打开“政府信息”的大门,尽可能地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藩篱。而横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这道“无形胜有形”的围墙,与国家保密制度滞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在诸如确定密级、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一些层层下达,处处宣讲,要求人人学习的“中央文件”,不少都是“公开的秘密”。

对于国家机密文件,谁才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公开多少以及什么时候公开呢?不应是行政机关,也不应是司法机关,而应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即由立法机关运用立法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行政机构只是执行者,只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某些行政机关往往把信息公开权看成是由自己行使的权力。

秘密文件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使国家保密制度的权威流失,更重要的是,阻碍了政府走向信息公开的道路。笔者认为,一部《保密法》与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本质并无两样,保密法首先要界定的,不是哪些东西应该保密,而是哪些东西应该公开。从目前来讲,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仍然需要进一步权衡和考虑,但是,作为一种替代,通过修改《保密法》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知情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出版等自由和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础。必须认识到,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洪水猛兽。公开和保密之间应该有清晰的分界,然而,是什么阻碍了分界的确定呢?与其说是技术上不能正确界定保密的范围,不如说制度和工作作风才是造成大量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的重要原因。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公开与不公开的背后,其实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所谓修改《保密法》,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就是科学界定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协调公开和保密之间有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矛盾。

一部法律要制定出来,首先就应该扫除障碍,否则寸步难行。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先锋和破冰者,那么,现在所做的修改《保密法》的工作,就是为《政府信息公开法》作外部制度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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