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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出台政务公开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张欣 李涵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04 16:57: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出台政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徐尚武8月4日公布,广东省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7月29日通过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徐尚武说,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政务公开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在此之前,上海、吉林、福建以及省内广州、深圳等地已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出台,该条例在它们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及广东实际情况,重点在可操作性方面对条款做了补充和修改。

本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除了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条例中列举了二十三项原则上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设置、区域发展计划、收取行政费用、突发事件、国企改革事项等各个方面。政务公开的形式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监督热线等十一种,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这一条例还规定了对政务公开权利人的法律救济和对义务人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其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另外,该条例对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时限和监督评议工作也有详细的规定。

徐尚武说,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东省将从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方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及时发现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政务公开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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