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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减少城管处罚主体 成立城管行政执法局-
  • 【发布单位】作者:姜泓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04 11:51: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减少城管处罚主体 成立城管行政执法局-

8月1日起,上海原先分散于各部门的街头处罚权,将主要集中于一个部门。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新成立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了市容市貌的集中处罚管理者。


新成立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上海市市容环卫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暂行办法》明确该局为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下设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该局将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履行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房地产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相应调整,撤销了上海市市容监察总队、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

自1996年起,上海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先后在街道以及中心城区开展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从2000年12月起,全市10个中心城区先后成立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范围是以整治市容市貌为主。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去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其配套规章,对在区县层面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做了规定。目前,上海市已有13个区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还完善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复议体制。对不服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当事人既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复议;对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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